2007年7月我县冯塘乡罗庄村一9岁女孩儿被人杀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宋争光于2008年3月、2012年3月两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分别被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3年4月,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起诉,公安机关依法对宋争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近日,有媒体发布不实言论,报道:1.宋争光自称没有杀人,是无罪的,公检法对宋争光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判决是错误的;2.宋争光自称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被办案民警刑讯逼供腿被打骨折;3.宋争光称其父母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是冤枉的。针对以上不实言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宋争光,男,汉族,1991年5月5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6岁,初中文化,家住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父亲宋现友,母亲辛连英。
被害人宋文灵,女,1997年12月22日出生,受害时9岁,其父亲宋现恒,母亲李吉平。
(二)案发及破案经过
2007年7月14日22时许,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民李吉平报案称:“其女儿宋文灵在村西北地树林中摸“爬猴”(蝉的幼虫)时失踪。”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积极查找。第二天上午8时许,在该村西北角树林西边的水沟内发现小女孩宋文灵的尸体,经初步检验,是一起杀人案件。淮阳县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并上报市局。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和专家赶到现场指挥侦查破案。通过对案发时间段在现场出现过的所有人员逐一进行排查,宋争光在案发时曾在现场出现且无法排除嫌疑,其他人均被排除。群众反映宋争光案后表现异常:案发当晚,宋争光回家时衣服上泥土较多;发现尸体当天上午其母亲包好饺子让其吃饭,宋争光卧床不起,不吃饺子。鉴于此情况,专案指挥部遂将宋争光列为重大嫌疑人。2007年7月16日18时,专案民警对宋争光进行传唤;当晚21时,由周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宋争光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认定宋争光涉案。宋争光很快交代作案经过:案发当晚,宋争光和被害人宋文灵在村西北地树林中摸“爬猴”,见无其他人,顿生歹意,用手搂着宋文灵的脖子,把其摁倒在地,然后跪在身上,用手卡其脖子,见宋文灵不动了,就把她的裤子脱到大腿根,用右手食指抠其阴部。之后将宋文灵拖到水沟里,头南脚北放好,把宋文灵的铁锨扔到现场北边的地里,然后把宋文灵的雨披、装“爬猴”用的绿茶瓶子和一只拖鞋放到作案现场南几十米远的玉米垛下。后经专案组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情况完全吻合,属于典型的先供后证。
二、案件证据认定依据
1.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足以证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周口市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研究该案时,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对宋争光做出有罪判决。
3.犯罪嫌疑人宋争光在公安侦查和检察批捕环节供述一致。
4.有充分的人证可以证明。
5.现场勘查与犯罪嫌疑人宋争光供述一致。
6.尸检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宋争光供述一致。
7.宋争光曾有侵犯女性的不良记录。
8.宋争光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其犯罪行为。
三、关于网络媒体报道不实问题的说明
(一)宋争光故意杀人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由于《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修改和修订,对认定犯罪证据的标准发生变化。用新的证据标准来指导和审理过去的案件明显不科学。
(二)宋争光案件在公安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不存在任何刑讯逼供问题。淮阳县看守所对新入所羁押人员的入所健康检查笔录、新收押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及淮阳县检察院监所科调查结论,均反映出宋争光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三)宋争光父亲宋现友,母亲辛连英二人因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在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以后,本应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去反映其子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反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多次辱骂工作人员,拦截、追逐司法工作人员车辆,并在司法机关拉起条幅厮打对其劝阻的保安人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程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给司法工作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在接到公安机关对其子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取保候审的通知以后,宋现友、辛连英二人不同意领回宋争光,要求对宋争光无罪释放,以此为要挟办案民警拿出三万元生活费,给办案民警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法院判决,依法对其二人分别判处五年九个月、六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