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
男子#花21万追女生签自愿赠与
协议后起诉#
话题冲上热搜榜
引发广泛关注
4月17日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案例
长沙的张先生
为追求生意伙伴李女士
出借10万元给她做生意资金周转
并先后赠送名牌包等多个礼物
合计11万余元
其间
李女士曾表示返还借款和礼品
但张先生明确表示
无需返还
还出具一份协议
载明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
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
最终
李女士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
张先生诉至法院
索还2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芙蓉区法院判决
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张先生不服
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许多网友认为
张先生自作自受
恭喜李女士没入套
也有网友认为既然不准备接受
就不该收人家那么多东西
那么
追爱期间
自愿签署《赠与协议》后
能因“追求未果”主张撤销赠与吗?
恋爱期间的“借贷”与“赠与”
如何区分?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
属于“附条件赠与”?
若未注明条件有何风险?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的专业解读!
1、追爱期间自愿签署《赠与协议》后,能因“追求未果”主张撤销赠与吗?
张慧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给赠与人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销赠与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之前。例如,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贵重礼物或房屋,但在款项和贵重礼物交付前、房屋登记过户前,赠与方都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行为完成后,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可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张先生仅凭“追求未果”无权撤销赠与。
2、恋爱期间的“借贷”与“赠与”如何区分?
张慧敏: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从法律上讲,借贷与赠与的区别主要在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无偿给予对方,还是出借给对方未来需要偿还。
而恋爱期间借贷与赠与的区别是存在难度的,原因在于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较好,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因此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具体来讲:第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包括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第二,对于一些银行转账金额较大的,双方在转账附言中或者聊天记录中有提及借款或还款性质的,一般应认定为借款,应当返还。
第三,很多情侣之间的转账缺乏借条、备注、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此种情况下,除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由原告在无法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时承担败诉风险之外,法院会尝试探寻、还原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金额大小、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借了10万元,李女士本应返还借款,但结合张先生后续出具的协议内容,可以得知张先生明确向李女士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女士以行为接受了张先生的赠与,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因此,李女士欠付张先生的10万元借款债务已基于张先生的赠与行为而免除,张先生也无权要求李女士返还其赠送的贵重礼品。
3、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与”?若未注明条件,有何风险?
张慧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与恋爱相关的附条件大额赠与,一般是指以结婚等为目的之赠与,比如彩礼、三金、改口费等。
以彩礼为例: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实践中大额赠与是否属于彩礼,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例如,给付方的钱款主要流向另一方的父母或其他家人,则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如大额赠与在性质上被认定为彩礼,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在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综上,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如果无法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则存在无法要求返还的风险。即使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在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要求全额返还。在此,提醒大家恋爱须冷静,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尽量作出书面约定,明确给付行为的性质,不仅有助于保护恋爱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恋爱关系的稳定和信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雨晨